山西晋城肉店老板连杀3人案开庭!当庭辩称“抑郁发作失忆”,检方建议死刑
一把割肉尖刀,三条鲜活人命,一段持续30年的合伙关系,在一场雨中彻底崩塌。
2026年6月16日,山西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55岁的王某忠站在被告席上,被控故意杀人罪。他的面前,是三名死者的家属——合伙人李某生的妻子、两名无辜顾客的亲人。法庭上,王某忠认罪了,也道歉了,但他说——当时抑郁症发作,什么都记不清楚。
01 案发:一把尖刀,三条人命
时间回到2025年9月4日上午11时许,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西上庄村,天空下着小雨。
王某忠走进与李某生共同经营的生鲜肉店。李某生像往常一样,将割肉尖刀递给王某忠,让他自己割肉。两人合伙经营这家肉店已有20多年,这样的场景重复了无数回。
但这一次不一样。
王某忠接过刀后,直接朝李某生的脖子捅刺。李某生当场死亡,甚至没来得及反应。
杀害合伙人后,王某忠拨打了110报警电话,称自己杀了人。随后他在店门口徘徊。
就在这时,47岁的高某阳驾车载着61岁的姑姑高某玲来买肉。高某玲下车走向肉店门口,王某忠让她离开。然而,就在高某阳准备驾车带姑姑离开时,王某忠又产生了杀人的念头——他返回肉店持刀来到车前,将坐在驾驶位和副驾驶位上的两人杀害。
高某阳当场死亡,高某玲送医抢救无效死亡。
三人在同一天,死在同一把刀下。
02 被害人:两个“素无来往”的邻居
三名被害人,都与王某忠是同村人。
李某生——与王某忠合伙经营肉店20多年。据李某生的儿子介绍,两人合伙已30余年,年租金分摊,每3天轮流经营,收入归各自所有。2024年李某生妻子患癌后,他曾想退出经营,王某忠反对;2025年上半年,王某忠又反过来要求李某生退出,李某生没答应。矛盾由此埋下。
高某玲,61岁,环卫工人。
高某阳,47岁,烧烤店老板,家中独子。父母早年离异,父亲患有精神疾病,目前住在养老院。高某阳未婚,是家里**的顶梁柱。
**令人心惊的是:高某玲和高某阳与王某忠素无来往,没有任何恩怨。
他们只是恰好在那一天、那个时间,路过那家肉店,想买点肉而已。
03 庭审:认罪、道歉、但“记不清了”
2026年6月16日,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。
王某忠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无异议,对杀害3人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。
但对于**关键的问题——为什么要杀人——他的回答令人难以接受:
与合伙人李某生的矛盾?“有一点小矛盾,没有什么大矛盾。”
为什么杀两名无辜顾客?“自己有抑郁症,当时抑郁症发作,什么都记不清楚。”
杀人动机?“记不清楚了。”
作案过程?“毫无记忆。”
在**后陈述时,王某忠向被害人家属鞠躬道歉。
但三名被害人家属均情绪激动,无法接受道歉,均希望法院判决王某忠死刑立即执行。
更让家属寒心的是,案发后王某忠的亲属已搬离村庄,在外租房住,从未与被害人家属进行过任何沟通协商。
04 鉴定:抑郁发作,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
王某忠声称自己长期患有焦虑和抑郁,当庭以“抑郁症发作失忆”为由辩解。
然而,司法鉴定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——
经山西省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:
王某忠涉案时的精神状态确为抑郁发作
但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,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
这意味着,法律上认定:王某忠在杀人时,具备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。
他的“失忆”辩解,与鉴定结论明显矛盾。
05 检方:建议死刑
公诉人当庭表示:被告人王某忠犯故意杀人罪,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犯罪情节特别恶劣,后果特别严重。
虽然其涉案时精神状态为抑郁发作,但在故意杀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,建议法院判处王某忠死刑。
民事赔偿方面:
李某生家属提出赔偿200余万元
高某玲及高某阳家属提出共计400万元
庭审结束后,法官宣布休庭,将择期宣判。
写在**后
一把递给合伙人的尖刀,成了夺命凶器。
20多年的合伙关系,因为经营矛盾,以**血腥的方式终结。
而那两个来买肉的顾客,就这样被卷入了与自己毫无关系的漩涡。
庭审的争议焦点,是王某忠的精神状态是否影响定罪量刑。司法鉴定给出了“完全刑事责任能力”的结论,这意味着——无论他是否真的“记不清”,法律都认定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。
等待王某忠的,将是法律的**终裁决。
本文内容综合整理自中国新闻周刊、极目新闻、上游新闻、凤凰网、新浪新闻等多家媒体的公开报道,案发时间、庭审信息、司法鉴定结论等均来源于公开报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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